私 隐 政 策


香 港 民 宿 的 私 隐 政 策 声 明

 
  我 们 的 承 诺

为 保 障 你 的 个 人 私 隐 权 , 我 们 承 诺 会 保 障 每 位 客 户 或 会 员 的 个 人 资 料 。 当 你 以 非 会 员 身 分 进 入 我 们 的 网 站 时 , 我 们 只 会 记 录 你 的 登 入 , 而 不 会 收 集 你 的 个 人 识 别 资 料 ( 即 各 类 可 识 别 你 身 份 的 资 料 ) 。 如 有 需 要 收 集 你 的 个 人 识 别 资 料 , 我 们 会 预 先 通 知 你 。
 
  个 人 识 别 资 料

有 时 我 们 会 需 要 你 递 交 你 的 个 人 识 别 资 料 , 包 括 姓 名 、 年 龄 、 性 别 、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、 联 络 电 话 号 码 、 传 真 机 号 码 、 住 址 、 电 邮 地 址 、 银 行 户 口 号 码 、 信 用 咭 号 码资 料 、 教 育 程 度 、 职 业 、 家 庭 收 入 及 兴 趣 等 。 以 便 我 们帮 助 你 进 行 相 关 的 申 请 或 预 订 , 如 你 选 择 不 提 供 这 些 资 料 , 我 们 可 能 无 法 处 理 你 的 申 请 或 预 订 。
 
  资 料 的 公 开

当 你 递 交 个 人 识 别 资 料 后 , 你 将 会 不 时 收 到 由 我 们 或 我 们 的 合 作 伙 伴 透 过 电 话 或 邮 件 提 供 的 推 广 资 讯 。 若 你 不 想 收 到 这 类 资 讯 , 请 致 函 或 以 电 邮 通 知 我 们 。 你 亦 可 于 登 记 使 用 任 何 服 务 前 通 知 我 们 你 的 意 向 。 当 我 们 收 到 你 的 通 知 后 , 我 们 将 会 尽 快 通 知 有 关 部 门 和 合 作 伙 伴 不 会 把 这 类 资 讯 日 后 传 送 给 你。
 
  取 得 及 修 改 个 人 资 料

你 所 有 透 过 香 港 民 宿 的 网 上 交 易 均 会 被 记 录 , 以 作 核 数 之 用 。 这 些 交 易 记 录 只 会 被 保 留 至 合 理 期 限 。 网 站 上 并 未 设 有 线 上 的 设 施 让 你 随 时 取 消 已 递 交 的 个 人 资 料 。

保 护 个 人 资 料

你 的 个 人 资 料 只 会 由 部 分 获 授 权 的 职 员 取 得 及 处 理 。, 以 保 护 你 的 资 料 在 合 理 的 情 况 下 不 被 取 阅 。

 
  个 人 资 料 收 集 声 明


作 为 香 港 民 宿 的 客 户 , 你 于 申 请 及 / 或 继 续 登 记 或 使 用 我 们 的 产 品 及 / 或 服 务 ( 以 下 简 称 “ 服 务 ”) 时 , 你 们 会 被 要 求 递 交 你 的 个 人 资 料 。 如 你 所 递 交 的 资 料 有 错 误 或 遗 漏 , 我 们 有 机 会 不 能 为 你 提 供 或 继 续 提 供 服 务 。

你 的 个 人 资 料 是 用 作 记 录 你 的 设 定 , 让 你 毋 须 每 次 进 入 香 港 民 宿 的 网 站 后 需 要 重 新 登 记 。 你 必 须 同 意 我 们 将 你 的 个 人 资 料 作 以 下 及 其 他 我 们 与 你 同 意 的 用 途 :

i. 提 供 服 务 ;
ii. 由 我 们 、 我 们 的 经 销 商 或 附 属 公 司 推 广 与 服 务 相 关 的 产 品 及 / 或 服 务 ;
iii. 处 理 由 服 务 衍 生 或 与 服 务 有 关 之 优 惠 ;
iv. 分 析 、 确 认 及 / 或 核 对 你 与 服 务 相 关 的 信 贷 或 付 款 资 料 ;
v. 处 理 你 的 任 何 付 款 指 令 、 直 接 付 款 授 权 或 信 贷 安 排 ;
vi. 处 理 你 账 户 之 日 常 运 作 、 及 / 或 收 取 你 未 付 的 费 用 ; 及
vii. 使 我 们 在 提 供 服 务 时 能 遵 守 互 联 义 务 或 其 他 同 业 守 则。

此 外 , 我 们 可 把 你 的 个 人 资 料 公 开 或 传 递 予 香 港 民 宿 有 限 公 司 和 他 们 ( 香 港 或 海 外 ) 的 附 属 公 司 及 我 们 的 合 作 伙 伴 ( 以 下 简 称 “ 有 关 公 司 ” ) , 并 可 于 各 有 关 公 司 的 资 料 库 中 储 存 ( 当 中 可 能 包 括 我 们 及 各 有 关 公 司 所 收 集 的 资 料 、 以 推 广 产 品 及 / 或 服 务 ; 及 将 个 人 资 料 及 由 你 所 提 供 之 资 料 作 互 相 比 较 ) 。 如 你 不 希 望 收 到 与 我 们 提 供 的 服 务 无 关 的 推 广 资 讯 , 或 不 希 望 我 们 把 你 的 个 人 资 料 公 开 及 传 递 , 或 不 希 望 你 的 个 人 资 料 被 用 作 此 段 声 明 中 提 及 的 任 何 用 途 , 请 以 书 面 或 电 邮 方 式 列 明 你 的 姓 名 、 地 址 、 账 户 号 码 通 知 我 们 。

( 请 注 意 :本 政 策 可 能 随 时 更 新 , 请 定 期 查 阅 。 )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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